万里股份:万里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1-23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股
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程序,保障股东大会的议事正
常有序进行。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依照有关规定就股东大会相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召集、召开
程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时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此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总经理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大会。其他经董事会批准者,可以列席旁听会议。
第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会议主持人组织会议,处理大会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1、会场设施未准备妥当时;
2、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到达会场未超过半数或者会议
见证律师未达会场而影响会议正常或合法召开时;
3、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正常召开时。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当首先就下列事项向股东大会
报告:
1、参会股东的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代表的股份;
2、与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见证律师姓名;
3、会议议程;
4、会议提案的报告、审议、表决及其决议通过的方式。
第五章 议事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所列顺序讨论、表决议题。对于会议通知
列明的审议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时,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
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即席或到指定发
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会
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累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分钟,累计发言次
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3 次。如确需增加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则需征得会议主持人
同意。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就议题提出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
或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4、其他重要理由。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 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就大会议题进行审议后,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网络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时,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或网络及其它方式重复
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同一表决权通过时间先后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表决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划分按《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各议题表决后应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相应的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全部议题进行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后,由主持人宣
布散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签到册、授权书、会议议案、表决结果、
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保管年限不
少于十年。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令其
退场:
1、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2、扰乱会场秩序者;
3、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4、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者。
被要求退场的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现场保安人员强制
其退场。
第五十七条 凡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其参会期间费用(包
括差旅费、食宿费、索取资料工本费等)一律自理。公司可为其参会提供返程客
票的购买和食宿安排等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