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股份:万里股份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24-06-06
证券代码:600847 证券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27,61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裁决,但被申请人尚未履
行,暂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刘悉承、邱晓微、重庆同正实业有限公司,因未
如期履行投资亏损补足义务一案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提起后,公司密切关注事态
发展,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多次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履行投资亏损补
足义务,并努力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案,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为切实保护公司
以及投资者利益,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完成仲裁费缴纳,正式启动仲裁程序。
具体仲裁情况如下:
1、受理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
(1)仲裁申请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被申请人一:刘悉承
与公司的关系:通过其持股的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南方
同正”)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4578%股份
(3)仲裁被申请人二:邱晓微
与公司的关系:通过其持股的南方同正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0916%股
份
(4)仲裁被申请人三:重庆同正实业有限公司(“同正实业”)
与公司的关系:系参股股东南方同正的全资子公司
3、仲裁请求
( 1 ) 请 求裁 决 刘 悉承 、 邱 晓 微共 同 向 上市 公 司 支 付投 资 亏 损人 民 币
127,110,000 元;
(2)请求裁决公司就同正实业质押给上市公司的特瑞电池股份的处置价款
在第 1 项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请求裁决刘悉承、邱晓微、同正实业共同承担公司为本案发生的律师
费人民币 50 万元;
(4)请求裁决刘悉承、邱晓微、同正实业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4、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公司通过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方式累计取得了重庆特瑞电池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特瑞电池”)580 万股股份,总对价为人民币 25,520 万元,
持股比例为 15.61%。(公告编号:2017-039)
2018 年 7 月,南方同正对外转让了其名下的部分公司股份,刘悉承自此不
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告编号:2018-035)
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与刘悉承、邱晓微、同正实业及特瑞电池签署《关
于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特瑞
电池股转协议》”)(公告编号:2018-058),约定由公司以 12,809 万元的价
格将其通过上述 2017 年 6 月交易取得的特瑞电池股份全部转让给同正实业。上
述买入卖出特瑞电池股份的交易给公司造成了投资亏损 12,711 万元(“投资亏
损”)。根据各方在《特瑞电池股转协议》第 17.1 条和 18.1 条的约定,刘悉承
和邱晓微承诺将对公司因本次投资造成的上述投资亏损予以全额补足,同正实业
则将其通过《特瑞电池股转协议》受让的全部特瑞电池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为
刘悉承、邱晓微的前述亏损补足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二、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24 年 6 月 4 日作出并送
达的《裁决书》((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574 号),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局
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
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投资亏损人民币
127,110,000 元;
(二)申请人就第三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 15.54%的重庆特瑞电池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处置价款在人民币 127,110,000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 万元;
(四)被申请人因选定外地仲裁员而发生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3,810 元,全部
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被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人民币 15,000 元,剩余人
民币 11,190 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被申请人;
(五)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985,493 元,由申请人承担 10%,即人民币
98,549.3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90%,即人民币 886,943.70 元。上述费用已由申
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予以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人民币 886,943.70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各裁决项下应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裁决,且裁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尚未履行,暂无法确定本次仲裁
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
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574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