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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里股份:万里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提起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2024-12-04  

证券代码:600847           证券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提起诉讼收到一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 74 民初 699

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不超过 500,0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

段,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
到公司控股股东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发来的《上海
金融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沪 74 民初 699 号》,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上海
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家天下为原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方同正”)及刘悉承为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二、本次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家天下发来的《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沪 74 民初 699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
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置出补偿款 200,000,000 元。

    (二)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
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2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5 倍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9 日起计收
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2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 倍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
起计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合计最高不超过 300,000,000 元)。

    (三)若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
原告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与其协议,以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的 10,072,158 股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证券
简称:万里股份,证券代码:600847)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若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
且本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的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原告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刘悉承协议,以被告刘悉承持有的被告
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1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600.06 万元)折价,或
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
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若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
且本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的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被告刘悉承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悉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
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41,80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公告费 390 元,由原
告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158,092.95 元(已交纳),被告深圳市南方
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刘悉承共同负担 1,389,097.05 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控股股东提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
不确定性。最终实际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程及
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沪 74 民初 699 号。

    2、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 74 民初 699 号。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