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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欣股份: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4-20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根据推荐或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相关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
求,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日之前五天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因发生紧急情况而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细则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时,冲突部
分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