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股份: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4-20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职责权限内的相关提案或事项,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日之前五天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因发生紧急情况而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细则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时,冲突部
分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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