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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股份: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4-20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调整建议,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职责权限内的相关提案或事项,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为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将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日之前五日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因发生紧急情况而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
与考核相关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细则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时,冲突部
分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