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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股份:龙建股份“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2024-04-2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决策行为,
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
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战略、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
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领导职
务调整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
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
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公司或者上级单位所规定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
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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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持民主决策。按集体决定,按权责决策,充分发扬
民主,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要进
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提高决策质量,
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由党委会、股东大会、
董事会、经理层等有关治理主体集体作出决定。党委会、股东大
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分类、额度等
情形,结合实际确定权责边界和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范围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
施;
    (二)党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和党员队
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和重要活动与创新举措;
    (三)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
    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公司总部和权属单位)的推荐、委
派、选拔、任免、聘任(解聘)、交流、考核、奖惩、问责;
    2.向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
成员、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2 -
    3.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四)上级单位先优模范的推荐和公司先优表彰的决定;
    (五)推荐参加上级党代会、职代会的代表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总部党群、纪检部门及权属单位党群、纪检领导
职务人选配备的动议、提名、选拔、考核、任用;
    (七)公司及权属单位领导职务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
核;
    (八)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
作的重要事项;
    (九)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
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统
一战线、老干部、保密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一)公司在助力龙江振兴、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急难
险重任务中须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范围
    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把关的事项,主要把关需董事会(执行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
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
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
益。
                                                     - 3 -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省委省政
府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方面的重大事项;
    1. 企业经营方针、五年战略规划、三年滚动发展规划、专
项发展规划;
    2. 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年度经营目标、资
产负债率控制目标,以及对权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事项;
    3. 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4. 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企业改革的重大事项。
    1. 企业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
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及其他方面改革的重大举措;
    2. 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的方案;
    3. 需要由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权属企业的重要改革举措。
    (四)企业及权属企业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的重要事项。
    1. 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2. 企业涉及兼并收购、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资产重组方
面的事项;
    3. 企业涉及产权无偿划转、转让、置换的事项;
    4. 企业股份制改制,IPO 上市等证券化的事项;
    5. 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发行债券等事项,单项金额
超过净资产 20%以上的权属企业融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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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企业对外担保,及权属企业之间的担保。
    (五)企业大额投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非
主业投资、境外投资;
    2.单批(多台)购买或处置交易成交金额占各子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0.50%以上的或单台购买或处置交易成交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单笔或单项 100 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引进,
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3.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事项。
    (六)企业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1.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 100 万元及以上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 50 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
运作事项。
    (七)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的重要事项。
    1. 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及调整,部门职责、编制定员的设置
及调整;
    2. 权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
    (八)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事项。
    1.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
制定和修改;
                                                     - 5 -
    3.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的制定和修改;
    4. 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5. 企业经营管理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6. 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九)涉及企业风险管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的重大事项。
    1. 涉及企业战略、运营、法律等风险管控方面的重大举措;
    2. 标的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诉讼
项目的应对方案;
    3.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置方案、调查结果、责任追究;
    4. 重大、紧急信访维稳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
    (十)职工集体合同制定和修订、改善保障民生、困难职工
帮扶救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企业考核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
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企业在乡村振兴、改善保障民生、参与社会公益事
业,以及急难险重任务中须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事
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事项范围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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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
    (九)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十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十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十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范围
                                                    - 7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
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三)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董事会专业委
员会,并选举其成员,听取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8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职工工资的分配权;
    (十六)审议股东大会决策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及公司
向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涉及的资产(可以是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不满 30%的事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满 50%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指同一项目)投资
(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不满 50%的投资项目;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如股权、债券投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满 50%的投资项目;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融资及贷款额度、自身资产抵押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不满 50%的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不满 50%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满 50%的事项,且绝对金额超
                                                     - 9 -
过 1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不满 50%
的事项,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不满 50%的事项,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十四)审议批准合同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特别重大
合同: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
业成本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二十五)审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额符合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权限的。
    第九条   执行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范围
    (一)听取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
    (二)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方案;
    (三)提出公司高管人员小额、专项以及特殊性奖励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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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部分调整(两个部门以下);
    (五)审议批准公司在境外设立龙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等
分支机构的事项;
    (六)审议批准子公司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涉及的资产(可以是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
以上不满 10%的事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不满 10%的事项;
    (八)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指同一项目)投资(如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不满 10%的投资项目;
    (九)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如股权、债券投资)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不满 10%的投资项目;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不满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融资及贷款额度、自身资产抵押金额
在 5000 万元以上不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不满 10%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
                                                      - 11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不满 10%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以上不满 10%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以上不满 10%的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事项范围
    (一)制定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的具体措施
方案;
    (二)研究讨论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投融资计划等生产经营性指标,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工资总额预
算方案,公司和权属单位薪酬结构和标准调整总体方案,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的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
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龙建股份中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
建设项目涉及的重要事项;
    (六)公司经营管理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修改
和废除;
    (七)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行政部门正副职和权属
单位经理层)的选拔、聘任(解聘)、交流、考核、奖惩、问责;
    (八)涉及公司战略、运营、法律等风险管控方面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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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九)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诉讼项目的应对方案;
    (十)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的分析调
查与处理;
    (十一)重大、紧急信访维稳事件处理方案;
    (十二)对权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等事项;
    (十三)公司年度职工培训计划;
    (十四)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五)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十六)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公司党委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三重一大”
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
式作出决策。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
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并对决策事项负责,一般应在
事后 3 天内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领导班子集体应当在事后按程
序追认。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
    (一)会议主持:党委书记;
    (二)出席人员:党委委员。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会)会议
                                                       - 13 -
    (一)会议主持:董事长;
    (二)出席人员:全体董事(执行董事)。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一)会议主持:总经理;
    (二)出席人员: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决策机构经集体研究
讨论后作出决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等可根据议题
设置和实际需要提议或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调查研究,提出议题。由公司分(协)管领导组
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参与,必要时可成立专门调研组,形成调研
报告,提出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七条   充分沟通,征求意见。应事先征求相关单位、部
门和人员的意见,充分协商沟通。对涉及面广、与员工利益关系
密切的事项,应通过工会组织或职代会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
       第十八条   法律审核,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
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涉及法律风险事
项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报请公司风控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
查相关事项是否合法以及有无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确定议题。提交决策机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
项的议题,由公司各分(协)管领导在充分了解以上工作内容的
- 14 -
基础上把关并提出。需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前置讨论的议题,
由分(协)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汇报后,党委书记确认议题;需董
事会(执行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董事长确认议题;
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分(协)管领导向总经
理汇报后,总经理确认议题。
    第二十条     材料准备。议题确定后,会议材料应按照相关议
事规则提前送达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议题说明材料、决
策备选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相
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决策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出
席会议的人员参会方可召开,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决策会议应
当有过半数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参会方可召开。每个决策会议的出
席人员均具有表决权,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并明确表示
“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等意见,并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
员半数的,方能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可根据议
题内容,视情况邀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列席会议。列席人
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故未出席的应出席人员,也可以书面形
                                                     - 15 -
式表达意见,决策过程中记录在案。决策后应将决策结果以会议
纪要等形式告知未出席人员,未出席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
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
定、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对意
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存在严重分歧或发
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如涉及时间
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充分沟通后
决策确定。
       第二十六条   决策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
管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会议未决定、决定暂不
对外公开、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及其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
与会人员不得外泄。会上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后传播、扩散。
       第二十七条   决策会议实行回避制度。符合回避制度规定范
围的人员,在形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应当回避。在
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
应回避。回避分为自行回避与告知回避:参与决策的人员或列席
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决策会议应当有真实、准确、完整、详细的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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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出席会议人员因故未能出席的,要注明请假人员及
原因;
    (三)应出席会议人员委托其他出席人员代为发表意见的,
应当记录在案;
    (四)会议决策事项及决策意见或结论;
    (五)会议决定的过程,会议出席人员的意见要分别表述,
不得采用归纳的方法记录;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决策会议的会议决议或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
核。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董事会(执行董事会)会
议决议或纪要由董事长签发;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
发。
       第三十条   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董事
会(执行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总经理
办公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和发布会议通知;
    (二)将会议通知和相关资料提供给会议出席人员;
    (三)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四)会后将会议情况传达至未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五)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根据建投集团(党委)等上级单位和公司相关规定,
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按本方案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 17 -
后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与会议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做出后,必须严格执行,个
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
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职能
部门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
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协)管领导和落实部门应当认真组织
决策的实施,并定期对决策事项进行总结、评价,发现问题及时
提出纠正建议,并向相应的决策机构报告。落实公司决策事项情
况纳入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为党委
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主要责
任人,对决策的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公司“三重一大”的
决策落实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纪委书记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
行的监督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公司领导班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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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
予以公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出席决策会议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
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
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个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
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的;
    (四)未向决策机构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对发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采取补救
措施的;
    (六)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
不报告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
露的;
    (八)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九章     附则
                                                   - 19 -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凡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与本实施细则发生矛盾时,应
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权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制
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龙建董发〔2021〕
3 号文件废止。


    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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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记录表

  时间                             地点                          记录人


参会人员


缺席人员

主办部门
                                          事项类别
(单位)

决策形式                                   主持人


决
策
议
题



决
策
内
容


决
策
结
果
填表说明:
1.“事项类别”填写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一项;
2.“决策形式”填写党委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
3.“决策议题”填写“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3.“决策内容”填写决策过程中个人发表意见的情况,投票表决等情况;
4.“决策结果”填写集体讨论后的意见;
5.此表由责任部门填写后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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