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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4-07-06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4-049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2-035”“2022-051”“2024-040”
        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陈五星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
        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7,355,294.9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
        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五星

     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2022 年 5 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快递方

式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坂城区法院)送达的

陈五星诉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2022-035”号临时公告)。
    原告陈五星与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坂城区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 日立案,原告

陈五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达坂城区

法院(2022)新 0107 民初 3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

诉处理。

    2022 年 8 月,陈五星向达坂城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将被告二乌

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51”

号临时公告)。

    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3)新 0107 民初 26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诉处理(详情请见公司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0”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 年 6 月,达坂城区法院裁定撤回起诉后,陈五星再次就该案件

向达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2,446,071.00

元(以最终司法造价鉴定为准);

    2.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工 程 款 利 息

5,397,178.59 元。(暂按欠付工程款 32,446,071.00 元计算,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期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自起诉之日到

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
    担。以上诉讼请求暂计:37,355,294.90 元。

          同时,陈五星向达坂城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近日,公司收到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4)新 0107 民初 25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计价值 37,355,294.90 元的财

    产,查封期限为 1 年。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公司银行账户已

    保全冻结,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户        账户性质   冻结类型 保全金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
龙建路桥股份
               份有限公司哈尔   2305018******955   专用账户   金额冻结 37,355,294.90
 有限公司
                滨道里支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次

    保全措施系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的情况

    下做出的财产保全措施,该项保全措施系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

    并非为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

    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6 日



 报备文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4)新 0107

民初 255 号民事裁定书;

    2. 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