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龙建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4-10-15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4-07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3-033”“2023-054”“2023-
060”“2023-094”“2024-013”“2024-032”“2024-041”临时公告
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
起执行异议之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黑龙
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11,418,863.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177,313.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存在不确
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黑龙
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申请执行人)向吉
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长城路桥公司)提起诉讼(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33”号临时公告)。
2023 年 6 月,五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
院(2023)吉 0202 民初 1195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54”号临时公告)。
2023 年 7 月,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
露的“2023-060”号临时公告)。
2023 年 11 月,五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
02 民终 244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94”号临时公告)。
2024 年 1 月,五公司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寄出强制执行
申请书,并且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4-
013”号临时公告)。
2024 年 5 月,五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
吉 0202 执 269 号执行通知书;(2024)吉 0202 执 269 号之一执行裁定
书,裁定提取长城路桥公司在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
程款 5,463,228.36 元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账户(五公司已收到法
院扣除执行费后的案款发还 5,433,228.36 元);(2024)吉 0202 执 269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长城路桥公司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卫
星路付十号的三处不动产(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披露的“2024-032”号临时公告)。
2024 年 6 月,因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长城路桥公司坐落于长春市南
关区卫星路付十号的三处不动产,相关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法院无法
处置。并且经关联查询,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
人案件有多起,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向五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五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吉林省吉
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2024)吉 0202 执 26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
(2024)吉 0202 执 269 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4-041”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
2024 年 6 月,五公司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长城
路桥公司股东孙保兵、郑军、孙万为(2024)吉 0202 执 269 号案被执行
人并责令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4 年 9 月,吉林省吉林市昌邑
区人民法院以(2024)吉 0202 执异 15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五公司
的异议请求。
2024 年 10 月 8 日,五公司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寄出民
事起诉书并于近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司已支付),诉讼请求:
1.判决追加孙保兵、郑军、孙万三被告为长城路桥公司对(2023)
吉 0202 民初 1195 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长城路桥公司对五公司的债务
(工程款 11418863 元及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17313 元)不能清偿的
部分承担支付责任;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后续执行情况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长城路桥公司财产情况,积极与长城路桥公司联系。考
虑采取直接要求其继续履行、适时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等方式,努
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
生的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该案件事项
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
报备文件
1.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2.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4)吉 0202 执异 155 号执行裁定
书;
3.民事起诉书;
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4)吉 0202 民初 4997 号交纳诉讼费用通
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