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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龙建股份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11-20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4-098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4〕1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

海军、闫泽滢:

     经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

6102976R,以下简称龙建股份或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公司与贵州鑫泰和劳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和)因劳务分包纠纷形成的应收款项减值计

提情况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原会计处理不审慎,会计差错更正依

据不充分,导致相应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尚云龙、时任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田玉

龙、时任总经理宁长远、时任总会计师赵红革、总会计师于海军、董
事会秘书闫泽滢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

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

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龙建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分别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于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

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

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

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

 报备文件
《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

于海军、闫泽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