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北京人力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05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人力 公告编号:2024-016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8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7/11 - 2024/7/12 2024/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66,112,71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48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3,998,555.51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7/11 - 2024/7/12 2024/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4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至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QFII),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5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经公
司代扣代缴的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
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56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7771218
特此公告。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