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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人力:北京人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0-1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委员

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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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建议;

    (五)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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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如有)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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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进行考核等。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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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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