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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湖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2024-09-24  

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40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满
                      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临 2023-038 号),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增持计
 划公告披露之日即 2023 年 9 月 23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内,以自有资
 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
 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
 人民币 1 亿元。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或价格区间,
 广新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

 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新集团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届满。广新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

 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1,301,7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累计
 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129.65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广新集团《关于增持广东肇庆星湖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

    (二)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情况:2022 年 12 月,公司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广新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宁夏伊品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78%的股份(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广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555,125,71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3.41%。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 12 个月内,广新集团未披露过
其他对本公司的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
投资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和种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
格或价格区间,广新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及资本市
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
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实

施期限为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即 2023 年 9 月 23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内。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广新集团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中权益变动、豁免要约的相关要求择机实施增持计划。增持

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本次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广新集团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结果
    截至 2024 年 9 月 22 日,广新集团增持计划期限届满。2023 年 9
月 23 日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期间,广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1,301,775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68%,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129.65 万元。本次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广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566,427,4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9%。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广新集团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法规

及相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

意见:
    (一)广新集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
    (四)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