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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能:凯盛新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24-10-31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
率,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权利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罢免董事及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以及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 1%)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
事项;
    (十七)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   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
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 1%)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个营业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
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根据《公司法》及/或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监
管机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
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
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
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
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
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
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十)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
公告方式及/或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如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
付的邮件送出,则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股东会通知期限内,在公司
网站及/或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刊登,并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
报刊上刊登或者国务院证劵主管机构不时修订许可的其他方式发出。一经公告、
刊登或刊发,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
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
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
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
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
或者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该等书面委托书须列明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
票数目。
    第三十三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
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
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
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托、撤回签
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
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
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
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
决,股东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
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
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会会议主席应确保在会议开始时已解释以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的程序,并回答股东有关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任何提问。以投票方式表决
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
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
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公司年度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
会议现场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
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在股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
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采用中文,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
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
件送出。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包含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适用>)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主持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修订而进行修改,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