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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能:凯盛新能《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24-10-31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并应
有两名独立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
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1、在检查公司财务时,主要检查公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业务
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状况做出进一步
的说明。
    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咨询、了解,发表独
立意见。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
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
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报告,并监督董事会
按《公司法》规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过半数监
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
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超过半数表决权时,方可产生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
    第九条     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章
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监事因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可采用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的方式。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前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和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妥善保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
成册,以供备查。
    第十九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
订而进行修改,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