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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闻科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5月制定)2024-05-08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5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变更、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
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
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且已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四)公司监事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 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
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
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
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
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
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公
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
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审议同意后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原则上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
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备案条
件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基本情况、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需提前书面
告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
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备案条
件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