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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2024-08-30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新疆众和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

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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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公司若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

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公司若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拟披露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部进行初审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

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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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

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

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一)对于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而办理暂缓、豁

免业务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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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

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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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是      □否
      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否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证券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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