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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8月修订)2024-08-30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

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

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集中

管理,募集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集中管理。公司不得将非

募集资金存放于专用账户或将专用账户用于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1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

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

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准开工建设后,公司项

目负责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和工程进度情况每月末提前报下月项目资金支出

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报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编入公司月度资金

支出预算。

                                     2
    第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募集资金支出申请单,

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签批,由财务部门执行。对未按

规定程序和资金审批权限规定使用资金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与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进行对

账,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产生的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条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当对主要设备和土建安装

工程等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转

入公司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项目(如有):

    1、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 50%的;

    4、募集资金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1、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3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4、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

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4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以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

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4、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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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6、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

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在实施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

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6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

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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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7、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对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

续运行情况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

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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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3、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5、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6、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7、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公司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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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公司股东

大会报告。

                               第七章    奖惩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合同需报证券与战略投资部备案,如发现有未备案

的,公司扣减该单位考核分,并根据合同性质和金额,责成该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警告(口头或书面)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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