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长江电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24-08-17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4 年 9 月
目 录
一、会议议程.............................................................................. 1
二、会议须知.............................................................................. 3
三、会议议案
(一)关于投资建设湖南攸县广寒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
议案.............................................................................. 4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6
(三)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12
(四)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26
会 议 议 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3 日(星期二)9:30
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 88 号
4205 会议室
见证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议安排:
一、参会人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8:30~9:25)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报告出席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四、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五、审议各项议案
(一)《关于投资建设湖南攸县广寒坪抽水蓄能
电站项目的议案》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四)《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股东发言
七、股东投票表决
八、统计表决票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
十、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会议结束
2
会 议 须 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
议事效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等文件
要求,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在大会正式召开前到
会议发言登记处登记。主持人将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
东发言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
三、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含受托人)发言或提问。股东
发言或提问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不超
过 3 分钟。
四、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
东的发言;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股东违反上
述规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结束后股东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票。
3
议案一
关于投资建设湖南攸县广寒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湖南攸县广寒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境内,拟安装6台单机容量为30万千瓦的立轴单级混流可逆式水
泵水轮机组,总装机容量180万千瓦,日连续满发利用小时数6小
时,计划年发电量约19.14亿千瓦时,计划年抽水电量约25.52亿
千瓦时,综合利用效率约为75%,属一等大(Ⅰ)型工程。电站建
成后主要承担湖南电网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和紧急事
故备用等任务。
本项目静态投资约89.31亿元,总投资约109.97亿元,单位千
瓦静态投资约4961元。项目建设上水库、输水发电系统、下水库
等建筑物。上水库正常蓄水位646米,下水库正常蓄水位226米。
工程施工总工期78个月,计划2024年12月主体工程开工,2029年
9月首台机组投产发电,2030年12月全部机组投产发电。
投资建设本项目符合国家和湖南地方发展战略,符合公司战
略规划,能够充分发挥公司主业优势,并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
益,和公司其他在建拟建抽蓄电站共同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从
而增加公司利润,增厚公司股票收益。
项目建设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4
地质公园、基本农田等环境制约因素。项目建坝、建库的地形地
质条件较好,机电选型及安装技术成熟,工程枢纽布置合适。项
目单位千瓦静态投资在湖南“十四五”已核准的抽蓄项目中,处
于最低水平。按照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6.5%、贷款利率4.2%等
边界条件,测算容量电价为603元/千瓦,年容量电费约10.85亿元。
项目的单位千瓦造价、容量电价在全国及湖南省内均处于较优水
平,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满足公司抽水蓄
能项目投资收益率指标要求。
本项目已纳入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2022年11月,项目取得湖南省发
改委核准批复;2023年11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水电水利
规划设计总院审查。
请批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由湖南攸县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投资建设湖南攸县广寒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现提请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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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改善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
用指引第 6 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2023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具
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
照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的条件和资格。
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一)发行规模及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20 亿元(含人民
币 120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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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债券品种及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品种包括一般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
绿色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乡村振兴公司债券、可交换
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等细分品种。本次发行的非可续期公
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20 年(含 20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
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发行品种、期限结构和构成及
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三)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最终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和主承销商根据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和发行情况共同协商
确定。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
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五)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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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赎回或回售等特别条款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是否涉及赎回或回售等特别条款及相关
条款的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
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生产性
支出,包括偿还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股权投资及适用
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
确定。
(八)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本次发行
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九)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承销团余
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监
管部门批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
发行的公司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交易场所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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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批准和市场情况予以确定。
(十)公司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在偿债保障措施方面,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出现
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
时,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2.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3.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一)决议有效期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宜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
的注册、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本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监管部门对本次公司债券予以的注册、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确
认的有效期届满之日。
三、请批事项
为合法、高效地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
引第 6 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202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总经理作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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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结合公司需求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
及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公司债券
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包括是否分期发
行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评
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是否设置赎回或回售等
特别条款以及设置的具体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比例、偿债
保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债
券上市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
的申报及上市相关事宜;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
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
(三)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本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申请
上市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
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
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
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
相应补充或调整。
(四)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上
市、还本付息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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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
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
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工
作。
(六)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
毕之日止。于前述有效期内,公司股东大会可就本授权另行召开
股东大会,决定是否终止或延长本授权的有效期。
现提请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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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 年,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细化
了独立董事选聘、履职、考核等各环节具体要求。为确保公司制
度与最新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有必要对公司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
见》;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四)《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制度》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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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独立董事制度》第二章、第三章明确了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一是细化了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判
断标准。二是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流程,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
履职、解除职务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等。三是明
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任
职要求。
(二)《独立董事制度》第四章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权及履
职方式。一是明确独立董事需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
责,并赋予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等特别职权。二是细化了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以及
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流程和要求。三是明确独立董事每年在
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三)《独立董事制度》第五章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措施。一是要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确保独立董事知情权,建立独立董事履职责任保险机
制。二是明确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等。
四、请批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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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提请会议审议。
附件:《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
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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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于在上市公司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的指导意见》已废止
的指导意见》等法规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法规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上市公司独立董
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 事管理办法》第二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5%)但对公司有重大 条、第四十七条第
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一)款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应同时符合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关于独
立董事的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上市公司独立董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事管理办法》第三条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上市公司独立董
(1/3),且至少包括一(1)名会计专业人士。 事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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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上市公司独立董
(一)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事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司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则;
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事管理办法》第六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条、第四十七条第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款
姐妹等); 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或者是公司前十(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子女;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5%)以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配偶、父母、子女;
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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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上市公司独立董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事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删除)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五
条,合并修订至制度
第四条
第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未经 (删除)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公司同意,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公司 董事管理办法》第三
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条,合并修订至制度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第三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第八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上市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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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事管理办法》第九条
举决定。 大会选举决定。 第二款、三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上市公司独立董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事管理办法》第十条
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作经历、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独立董事提名、选
举和更换程序等方面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上市公司独立董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事管理办法》第十一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 条
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上市公司独立董
行累积投票制。 事管理办法》第十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条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上市公司独立董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事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
第十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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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合并修订至制
度第十八条
第十一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事管理办法》第十四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
的,以及出现《公司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上市公司独立董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事管理办法》第十五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 条
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上市公司独立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事管理办法》第十七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所审议公司 条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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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赋予董事的职权及本 《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制度第十五条约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事管理办法》第十八
(一)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条
准的关联交易应先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核查;
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判断的依据;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其他职权。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前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删除)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合并修订至本
制度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上市公司独立董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事管理办法》第十九
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 条
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 (删除)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五
20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条,合并修订至制度
第四条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删除) -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上市公司独立董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 一条
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
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及专门 《上市公司独立董
委员会会议所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条
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上市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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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条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上市公司独立董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四条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1)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2)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1)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五条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五(15)日。 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条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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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上市公司独立董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
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
存十(10)年。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上市公司独立董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
--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列内容: 三条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所审议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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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上市公司独立董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四条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上市公司独立董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上市公司独立董
必要的条件: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 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六条
是须经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地考察等工作。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材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
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馈意见采纳情况。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的材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 七条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提供材料、 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介绍情况等。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10)年。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当两(2)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分或提供不及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
用由公司承担。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上市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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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 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八条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
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时,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上市公司独立董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董事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调整前后顺序
第三十五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上市公司独立董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事管理办法》第四十
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一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参照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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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张必贻独立董事、文秉友独立董事、燕桦独立董事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已超六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需进行调整。
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拟提名李文中先生、孙正运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结束。
现提请会议审议。
附:
1.李文中先生简历
李文中,男,1958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
级高级会计师。历任陕西省电力公司总会计师,贵州省电力
公司总会计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副
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2.孙正运先生简历
孙正运,男,1961 年 1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
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天津电力局副总工程师、信息中心主
任、超高压公司总经理,华北电力调度局局长,国家电力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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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通信中心副主任,东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华北电力集团
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电力公司总经理,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
院长,国家电网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国家电网公司西北分部主
任,国家电网公司总信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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