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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能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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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颜强律师、王斑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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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上刊登了《江苏
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丽水
路 2 号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21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5,967,088,80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61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
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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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 名。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选举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67,028,0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9 %;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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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的 0.0011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0,709,0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9747 % ; 反 对 60,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前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以普通
决议形式通过,并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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