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颜强律师、王斑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上刊 登了《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调整的公 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 大街 66 号徐矿广场一期 C 座三层汉润 1882 会议中心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网 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43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6,200,644,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00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 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5 名。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1 名。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200,12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6%;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010%;弃权 4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2、《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200,12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6%;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4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3、《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0,12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6%;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4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4、《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0,12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6%;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4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5、《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0,12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6%;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4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6、《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0,12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6%;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4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7、《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200,11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5%;反对 5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1%;弃权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3,798,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89% ; 反 对 50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062%;弃权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8、《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预 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805,9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04%;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弃 权 456,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9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3,805,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904%;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 弃权 4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 关联股东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对 本议案的表决。 9、《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0,12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6%;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4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3,805,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904%;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 弃权 4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 10、《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200,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4%;反对 5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1%;弃权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3,797,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87% ; 反 对 50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064%;弃权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11、《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0,55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4%;反对 7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4,231,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01%;反对 7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弃权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11 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以普 通决议形式通过,其中议案 7、8、9、10、11 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