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永安期货: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3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455】

致: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斌律师、俞晓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法律意见书



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在指定报刊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
际商务大厦 2219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2024年9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2
                                                                    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 2024 年 9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资料,证实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1,232,433,3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55,555,556 股)的 84.671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4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4,017,6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455,555,556 股)的 0.2760%。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第 1-3 项议案均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以
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3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述议案均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上述第 1-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