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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3-19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
进公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须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
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
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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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
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公司
在内)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
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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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
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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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或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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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及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及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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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并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
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公司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
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
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
的,公司董事会在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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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或者独立董事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
日,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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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授予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
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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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
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及第二
十五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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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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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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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
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
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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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应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
托。授权事项应当一事一授。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
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
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
请会计事务所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
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动关注
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有权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
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
求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并
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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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应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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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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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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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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