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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3-19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建立健全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利华益
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华益
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监督制
衡并提出专业咨询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及本制度中涉及的
有关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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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需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公司应至少提前 3 日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或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拟审议的议案或拟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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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
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的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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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独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
面投票表决方式(包括通讯方式表决)进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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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按照《利
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专门人员和专门部门应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安排,
在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通知的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证
券部等专门人员及部门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相关会议资料
和信息,必要时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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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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