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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19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细则,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利
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
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
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2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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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
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选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
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工作组成员无需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成员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主
要包括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对公司薪酬及津贴管理规定等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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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及其政
策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对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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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
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
寄、电话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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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内容及相关资料;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并应做
好书面记录,于开会前将 3 日将相关会议文件、资料发送各委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
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采用电子通讯
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
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姓名、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的指示。委
员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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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
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三
日内,由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会议资
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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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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