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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03-19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 号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
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本制
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
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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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
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 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 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
需要;
       (三) 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 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8 号指引》
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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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
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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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
关的以下资料: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
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由
财务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
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
见。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
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
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对外担保事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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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按照《利华益维远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
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
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相关文件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及总资产的比例等。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下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
订对外担保合同。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如需)。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民法典》等我国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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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
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 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
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
管理。
    财务部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
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
时清偿债务。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门、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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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
文件等),财务部门应定期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
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
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
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
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
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
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
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启动
追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根据《8 号指引》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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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但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规定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
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
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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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遭受的损失、风险的大
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
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
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
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
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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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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