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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远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4-03-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
作为正在履行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远股份”“上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3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
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超、李泽由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2 月 29 日-3 月 1 日;3 月 18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黄超、李泽由、彭程、邵仁杰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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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
理、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前述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执
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查阅了会
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前述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并对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前述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
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末,公司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公司已完成了募集资
金专户的注销手续。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
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
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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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经前述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予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募集资金
进度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
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
况。

    经前述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
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维远股份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数据,同时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沟通,结合发行人主要产成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以及已
公布 2023 年年报或业绩预告情况的可比上市公司业绩情况,分析了发行人的市
场环境的变化情况及公司经营状况。
    经前述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维远股份经营模式并未发生重
大变化;由于产品价格周期波动等原因,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有所下滑,符合行
业特点。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维远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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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受市场因素影响,公司 2023 年度业绩同比下滑;保荐人建议上市公司关注
行业、产品市场变化,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改善下滑趋势,提升业绩水平。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
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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