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3-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0号)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公司”)于2022年4月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
A股配股”)1,502,907,06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14,593,736.0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12,567,218,157.94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中金公司和东方投行合称“保荐机构”)担
任东方证券A股配股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周银斌先生和陈雪女士,
东方投行指派洪伟龙先生和游言栋先生担任前述A股配股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根据规定,中金公司和东方投行对东方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
5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金公司和东方投行作为东方证券A股配股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
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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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已与东方证券签订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通过日常沟通、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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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解东方证券业务情况,对东方证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经核查东方证券相关资料,2023年度东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方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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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023年度东方证券及相关当事人在持
5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及其董事、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检查了公司执行《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7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对东方证券的内控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8 核查,东方证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司的规范运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督促东方证券严格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9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对上市公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对东方证券的信息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
10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
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2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及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1 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及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2 其第一大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未
13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
发生该等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未
14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发生该等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已制定了现场检查
15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工作质量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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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 发生该等情况
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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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东方证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符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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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
集资金管理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对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东方证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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