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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岳阳林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林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楼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
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
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
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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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00 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
区岳阳片区长江大道西新港多式联运物流园 001 号 1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
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1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773,460,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489%。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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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全部议
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同
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1.01 刘立新先生,同意 773,422,7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98,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0%。


    1.02 吴翀岚女士,同意 773,422,7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98,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0%。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部分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01 禚昊先生,同意 773,460,2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36,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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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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