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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1-31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运作,确保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高质量甄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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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
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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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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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议决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
师等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等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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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党委组织部
负责会议议题准备工作,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
体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入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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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将经签字的决议材料交证券部,用于信
息披露事宜。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按照
规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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