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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01-31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的行
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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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预测
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
谨慎、客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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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披露的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
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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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
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
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
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备案材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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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法定披露
渠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
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
件已经泄露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
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按有关规定及
时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
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況,发布更正、补充或澄
清公告。
    第十三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
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组织投资
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电话会议、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活动,
与投资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
有具体规定,但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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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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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
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
则、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五十二号——上
市公司季度报告》的规定执行,报告文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告编制软件下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
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
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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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
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
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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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
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等。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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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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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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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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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对外
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累计计算的方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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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对外
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累计计算的方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1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不论金额大
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不论金额大小,
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还,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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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交易事项,按下列标准履
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披露。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
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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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重大交易”相关
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
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
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
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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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
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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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
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
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
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
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
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
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
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19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其他募集发
行文件等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
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和公司网站地址等,应
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股票
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20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的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外),公司应立
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
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涉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事项需要对外披露时,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21
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
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形成书面报告,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
披露工作。
    上述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事件发生
两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告事宜,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视情况
将相关文件报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条     对监管部门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
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如果董事会秘书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其加以
补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接到
董事会秘书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
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
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22
间,报董事会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2.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
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
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3.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
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4.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财务部提
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
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6.董事会召开前3日(季度报告)至10日(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
报告,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7.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
    8.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
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
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3
    2.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
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证券部。
    3.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股票上
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
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需要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的临时公告,公司相关部门形成材料后报证券部,证券
部形成议案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披露。
    4.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经办部门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告知证
券部,证券部编制临时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
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
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
信息披露文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三)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24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组织并设置专人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
监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相关
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


                             25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
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能够及时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等管理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


                              26
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
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7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六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所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28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应当审慎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司应对其进行
必要的关注和引导,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管理、报送及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


                              29
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
济责任。并有权力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处罚向
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
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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