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2024-01-31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修订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依法落实董事会薪酬分配管理权,建立经理层成员薪酬与公
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理层成员积极
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实现及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层其他成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
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
(二)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业绩持
续增长,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薪酬管理机构、职责及权限
(一)公司党委对经理层成员薪酬把关定向、前置审查,对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研究讨论经理层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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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为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决策机构,审议经
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监控、指导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运行。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研究和审查经
理层成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经理层成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四)经管部负责提供经理层成员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
(五)劳资部负责执行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考核结
果。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五条 薪酬构成
经理层成员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经营绩效薪酬、安全绩效
薪酬、年功工资和任期激励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依据经理层成员岗位职责
每年核定一次。
(二)经营绩效薪酬是年度浮动收入,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挂钩。
(三)安全绩效薪酬是年度安全收入,与年度安全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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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挂钩。
(四)年功工资与出勤考核挂钩。
(五)任期激励是任期浮动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第六条 薪酬标准
(一)年度薪酬标准
经理层成员薪酬标准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岗位职责和业绩考
核等因素,按年度核定。其中,经营绩效薪酬和安全绩效薪酬标
准合计占比不低于 60%。
(二)任期激励标准
任期激励按经理层成员任期内基本薪酬、经营绩效薪酬和安
全绩效薪酬考核兑现个人加权平均数的 10%核定。
第三章 薪酬核算
第七条 薪酬核算
经理层成员兑现薪酬=基本薪酬+经营绩效薪酬+安全绩效薪
酬+年功工资+任期激励。
第八条 基本薪酬核算
基本薪酬=年度基本薪酬标准×个人综合考核结果。
第九条 经营绩效薪酬核算
经营绩效薪酬=年度经营绩效薪酬标准×经理层经营绩效考
核结果×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个人综合考核结果。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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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理层经营绩效考核结果为公司经理层成员年度整体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理层成员核算经营绩效薪酬总额不超过经
理层成员经营绩效薪酬标准合计数×经理层经营绩效考核结果。
(二)经理层成员年度绩效考核系数均值不超过 1.0,具体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确定规则如下:
1. 年度考核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80 分及以上经理层成员年度考核得分均
值
2.年度考核得分 80 分以下的,当年度经营绩效薪酬不予兑
现。
第十条 安全绩效薪酬核算
安全绩效薪酬=年度安全绩效薪酬标准-年度安全考核扣减。
第十一条 年功工资按年功工资标准结合月度出勤结果核
算。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核算
经理层成员个人任期激励=任期内基本薪酬、经营绩效薪酬
和安全绩效薪酬考核兑现个人加权平均数的 10%×个人任期考核
系数。
经理层成员核算任期激励总额不超过经理层成员任期激励
标准合计数。其中,经理层成员个人任期考核系数确定规则如下:
(一)考核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个人任期考核系数=个人任
期考核得分/80 分及以上经理层成员任期考核得分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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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得分 80 分以下的,任期激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薪酬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月均数支付。
(二)经营绩效薪酬采取月度预发与年度清算相结合的方
式。经营绩效薪酬月度按不超标准的 50%预支,年度业绩考核后
根据董事会核定的绩效薪酬进行清算。
(三)安全绩效薪酬根据年度安全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四)年功工资根据出勤考核,月度达到规定出勤天数的按
标准发放。
(五)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经任期考核、审计等评估后
按任职时间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并按照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个人所得税汇
算清缴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基
数及比例按地方政府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扣缴。
第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可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
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不能领取其他福利性货
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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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
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予兑现任
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及
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发放任期内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
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天数计提的绩效
薪酬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领
取薪酬(含补贴)。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因违纪违法或个人辞职离开任职岗位
的,自离开任职岗位的次月起停发所有薪酬。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未
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受到相应惩处,需要工资部门协助扣减薪酬的,主办部门应
向工资部门提供处理决定及薪酬扣减标准,作为薪酬追索扣回的
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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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资部负责解释,原《恒源煤电股份
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恒源煤电劳资〔2022〕4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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