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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1-31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公司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运作,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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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战略委员会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日常联络、会议组织、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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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担负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做好战略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履行以下报审程序并提供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出具可行性论证
报告;
  (三)由担负战略管理职能的部门对相关资料、报告进行初
审,提交初审报告并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战略管理职能部门的提案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按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同时将
董事会审议情况反馈给担负战略管理职能的部门, 由相关职能
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或通知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组
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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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规划发展
部负责会议议题准备工作,并于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将经签字的决议材料交证券部,用于信息
披露事宜。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公司规划发展部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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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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