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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01-31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
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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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送的文件、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
查封、冻结、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及重
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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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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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
    (二十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七)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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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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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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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证券部,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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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在发生重大事项时,
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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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
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
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
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
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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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
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
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
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
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
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
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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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
31日起施行。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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