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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01-31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
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
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
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
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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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原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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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
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
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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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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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
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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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
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并
设置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部具体从事信息披露、投
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资本运营等事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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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
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
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
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至少每年参加一次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
义务等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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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惩戒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制度相关规
定,情节严重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三十一条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将解聘其职务。
    因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第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被公司解聘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 3 年内,公司不得为其报名
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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