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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恒源煤电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专项意见2024-03-30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独立
董事 3 人,分别为蔡晓慧女士、王怀芳先生、王帮俊先生。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
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
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经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核查,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未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