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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民集团:健民集团关于对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实施公告2024-04-20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4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维生公司);
     公司本次为维生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5,000 万元,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实际为维生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5,573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的担保对象维生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将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生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

合授信敞口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简介

    1、维生公司

    被担保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担保金额:15,000 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一年

    担保原因及范围:维生公司因日常经营业务开展,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 15,000 万元,授信期限 1 年,综合授信品种

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池等,用于维生

公司日常经营周转所需,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担保情况:公司为维生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

信敞口额度 1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协议的签署情况:公司即将完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最高额

保证合同》等相关协议的签署,本次担保在 2024 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全资子公司维生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综合授信敞口额度 2.5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维生公司

业务开展需要及融资需求,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担保金额,审核并

签署担保相关文件,要求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财务资助或反

担保等措施,以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授权,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将为维

生公司在兴业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 1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情况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振波
               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信用代码   91420100717947605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484 号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Ⅱ、Ⅲ、Ⅳ、Ⅴ类
                 放射源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
主营业务
                 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专用设备修理;医疗设备租赁;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机
                 械设备租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
                 家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
     科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万元             47,047.12                          49,843.84
  净资产/万元               7,689.60                          7,795.88
  资产负债率                 83.66%                            84.36%
     科目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4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96,557.51                          23,731.89
  净利润/万元                603.19                            106.28

    三、本次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公司(保证人)将为维生公司(债务人)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债权人)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 1.5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如下:
    1、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
(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
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其中,“分合同”指债务人
根据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在债权人确定的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各
类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权金
额、主债权清偿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最高保证额度。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
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
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
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保证额度有效期内,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
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4、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
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维生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
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支持子公司发展,满足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
求,一直以来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发生逾期担
保或担保到期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维生公司本年度拟申请的银行授信
额度主要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具和其他运营所需资金补充,有利于增强公司融
资能力,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 40,600 万元(含
本次),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24,770.61 万元的
18.06%,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7,803
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或担保到期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监管,及时发现
和规避风险,确保债务到期偿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