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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北矿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03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inta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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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
矿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陶姗姗律师、仇海霞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3 号楼 401 会议室召开
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议案、决议等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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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核查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提交相关监管部门,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科技董事会召集。北矿科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2、北矿科技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
com.cn)、《证券日报》刊登了《北矿科技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北矿科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
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会议表决方式等会议基本事
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
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矿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科技第八届董事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北矿科技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作出
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已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作出,通知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北矿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在北京市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3 号楼 401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卢
世杰先生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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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
大会通知》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表。

   现场出席及授权代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名,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31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为 91,588,442                       股。通过
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92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或授权代表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的合法资格。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并且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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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
席及授权代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名,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
权代表共计 131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为 91,588,442 股。通过现场及网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3920%。
       2、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一起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          (%)     (股)         (%)   (股)         (%)
        《公司 2024 年半
 1      年度利润分配方       91,525,741       99.9315   49,001     0.0535      13,700         0.0150
        案》
       注:上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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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号
                              (股)          (%)     (股)         (%)   (股)          (%)
       《 公司 2024 年 半
1      年度利润分配方         909,439         93.5502   49,001     5.0405      13,700          1.4093
       案》
      注:上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表决通过,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需要回避
表决的情形;
      2、本次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矿科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