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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能源: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3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4-02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008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3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1、岱山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山朗辰”),宁波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朗辰
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份;2、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
热电”),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香
港绿能”)合计持有其 65%股份;3、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热
电”),公司和香港绿能合计持有其 100%股份;4、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潜江热电”),公司持有其 70%股份。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4 年 3 月合计为上
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187.5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
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25,455.87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023 年 4 月 18 日、5 月 10 日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及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潜江瀚达热电有
限公司 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023 年 11 月 25 日、12 月 13 日公告)。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   被担   担保方   被担保方                    2024 年 3 月   担保余额   担保余
                                 债权人名称
号   保方   持股比   最近一期                    担保金额       (万元)   额占公


                                      1
              例      资产负债                        (万元)                    司最近
                      率                                                          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的
                                                                                  比例
                                  上海浦东发展银
       岱山
1              51%      0.00%     行股份有限公司            637.5            0          0
       朗辰
                                  宁波分行
2                                 上海浦东发展银
       光耀
               65%     79.08%     行股份有限公司            4,550      3,900.00      0.83%
       热电
                                  宁波分行
3      金华                       招商银行股份有
               100%    42.50%                             10,000       6,654.24      1.42%
       宁能                       限公司金华分行
4      潜江                       中信银行股份有
               70%     72.20%                            35,000      32,200.00      6.86%
       热电                       限公司武汉分行
合计                                                   50,187.50      42,754.24      9.11%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岱山朗辰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公司对光耀热电的担保余额为 14,209.78 万元,占公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3.03% ; 公 司 对 金 华 宁 能 的 担 保 余 额 为
10,135.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6%;公司对潜江热
电的担保余额为 32,2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86%;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岱山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3-7-26
注册资本                  2,2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沙自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900MACQCT3J1D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六条溪(蓬莱路
注册地址
                          79 号办公楼 2-009)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工程管理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
经营范围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
                          装、维修和试验;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份,浙江
股权结构
                          普惠大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9%股份。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5,295,827.34 元       净资产            5,295,822.4 元
      负债合计                             4.94 元   资产负债率                     0.00%
      营业收入                                 0元     净利润                    -12.30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5,298,547.28 元       净资产            5,295,834.7 元
      负债合计                       2,712.58 元     资产负债率                     0.05%
      营业收入                                 0元     净利润               -4,165.3 元


公司名称                  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5-19
注册资本                  7,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志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81747396162N
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特色工业园区 A 区
                          热电的生产、供应、管理,配套灰、渣、除盐水、热水、化工原料
                          (除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污泥焚烧服务,供热工程的安装、维护,
经营范围                  能源设备维护及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公司持有其 37%股份,香港绿能持有其 28%股份,宁波立奥能源
股权结构                  有限公司持有其 17.5%股份,宁波百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17.5%股份。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08,015,926.49 元        净资产          85,357,261.85 元
      负债合计                322,658,664.64 元      资产负债率                    79.08%
      营业收入                  23,336,421.85 元       净利润          -1,958,967.33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38,737,649.03 元        净资产          87,230,119.81 元
      负债合计                351.507.529.22 元      资产负债率                    80.12%
      营业收入                201,704,618.09 元        净利润            -986,908.93 元


公司名称                  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12-28
注册资本                  2467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       袁世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700059584645P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延兴路 299 号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
经营范围                  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3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其 58%股份,香港绿能持有其 42%股份。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97,802,663.00 元          净资产        228,722,323.12 元
      负债合计                169,080,339.88 元     资产负债率                   42.50%
      营业收入                  36,832,000.59 元         净利润          1,980,079.03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10,451,110.43 元          净资产        226,614,874.85 元
      负债合计                183,836,235.58 元     资产负债率                   44.79%
      营业收入                259,823,062.22 元          净利润         20.795,855.21 元


公司名称                  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5-13
注册资本                  33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钟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429005MA4993XN81
注册地址                  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 88 号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自来水生产与
                          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
                          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煤炭及制品销
                          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
经营范围                  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
                          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企业管理;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
                          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持有其 70%股份,宁波市涌鑫能源发展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股权结构
                          15%股份,北京瀚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5%。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020,848,551.64 元           净资产        283,779,891.28 元
    负债合计                 737,068,660.36 元      资产负债率                   72.20%
    营业收入                  26,358,872.98 元           净利润         -9,328,106.14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096,073,020.77 元           净资产        293,093,940.88 元
    负债合计                 802.979.079.89 元      资产负债率                   73.26%
    营业收入                  86,462,698.57 元           净利润        -12,986,142.55 元




                                           4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
序   被担   债权人   担保协议签              担保
                                  金额(万                          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号   保人     名称     署日期                方式
                                    元)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
                                                                                               每笔债权合同债务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
                                                        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上海浦                           连                                                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
            东发展                           带                                                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
     岱山   银行股                           责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
1                    2024.3.15       637.5          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
     朗辰   份有限                           任                                                提前到期的情形。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公司宁                           保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
                                                    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
            波分行                           证                                                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
                                                    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
                                                                                               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
            上海浦                           连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   每笔债权合同债务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
            东发展                           带
                                                    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光耀   银行股                           责
2                    2024.3.15       4,550          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
     热电   份有限                           任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公司宁                           保
                                                    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    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波分行                           证
                                                    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




                                                                          5
                                                                                     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
                                                                                     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
                                                                                     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
                                                                                     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
                                          《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
                                          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
                                          币(大写)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
                                          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
                                     连
       招商银                             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带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
       行股份                             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
金华                                 责                                               《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
       有限公   2024.3.25   10,000        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
宁能                                 任                                               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
       司金华                             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
                                     保                                               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分行                               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
                                     证
                                          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
                                          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
                                          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据等业务发
                                          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
                                          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



                                                                6
                                         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
                                         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
                                         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
                                         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
                                         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
                                                                                      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
                                                                                      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
                                    连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
       中信银                                                                         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
                                    带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行股份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潜江                                责   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有限公   2024.3.1   35,000                                                         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
热电                                任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
       司武汉                                                                         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   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分行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
                                    证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
                                                                                      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
                                                                                      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
                                                                                      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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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岱山朗辰、光耀热电、金华热电和潜江热电均为公司控股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
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
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均为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
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7,834.13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25,455.87 万
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54.92%、48.03%和 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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