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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能源: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9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0-09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055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9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1、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宁能”),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和公司全资子
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 100%股份。2、潜江瀚达热电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热电”),公司持有其 70%股份。3、宁波宁电海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海运”),公司全资子公司。4、黎川县巴尔蔓能源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川巴尔蔓”),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创电力科技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 30.60%股份。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4 年 9 月合计为上
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7,641.64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
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6,673.46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2024
年 5 月 16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
能源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 2024-014)、《宁波能源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0)。




                                     1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     被担   担保方   被担保   债权人       年度预计   年度预计   2024 年 本 次 担    本次担保
号     保方   持股比   方8月      名称       担保总额   最高担保   9 月担 保余额       余额占公
              例       资产负                (万元)   余额(万   保 金 额 (万元)   司最近一
                       债率                             元)       (万元)            期经审计
                                                                                       归母所有
                                                                                       者权益的
                                                                                       比例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丰城
1              70%     74.63%   有 限   公    35,000     35,000     3,000         0          0%
       宁能
                                司 南   昌
                                分行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潜江
2              70%     75.23%   有 限   公    70,000     70,000     7,000         0          0%
       热电
                                司 宜   昌
                                分行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12,600         0          0%
                                司 宁   波
                                分行
       宁电
3              100%    4.09%    上 海 浦      20,000     15,000
       海运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2,000         0          0%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分行
                                中 信   银
       黎川                     行 股   份
                                                                   3,041.6
4      巴尔   30.60%   54.63%   有 限   公    15,000     15,000                   0          0%
                                                                      4
       蔓                       司 宁   波
                                分行
合计                                         140,000    135,000    27,641.
                                                                                  0          0%
                                                                     64
     注:上表中为宁电海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000 万元授信提供担保

的合同系其授信额度调整重签。(2024 年 7 月 25 日签署的原担保合同额度为 6,000 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丰城宁能的担保余额为 19,082.52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55%;公司对潜江热电的担保余额为 36,085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60%;公司对宁电海运的担保余额

                                               2
为 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公司对黎川巴尔蔓的
担保余额为 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公司为上述
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03-27
注册资本                 13,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永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60981MA37RPC43A
注册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二路
                         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等为
                         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电站的建设、经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热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危险固体废物可燃物质及生物质燃
经营范围                 料技术研发、副产品(肥料)销售;竹林培育、种植、竹产品采
                         集、加工、销售;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
                         物”次小薪柴、竹林产品的采集、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
股权结构
                         其 100%股份。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509,994,200.91 元        净资产         129,382,012.63 元
      负债合计               380,612,188.28 元     资产负债率                   74.63%
      营业收入                89,525,501.47 元        净利润           -1,392,864.69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85,665,818.45 元        净资产         130,774,877.32 元
      负债合计               354,890,941.13 元     资产负债率                   73.07%
      营业收入               141,345,754.34 元        净利润            2,004,092.93 元




公司名称                 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5-13
注册资本                 3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钟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429005MA4993XN81
注册地址                 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 88 号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自来水生产
                         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经营范围                 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煤
                         炭及制品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发电技术服务;电
                         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
                         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

                                         3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建筑材料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企业管理;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
                         石膏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
                         再生资源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持有其 70%股份,宁波市涌鑫能源发展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股权结构
                         持有其 15%股份,北京瀚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15%股份。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134,952,026.92 元       净资产          281,129,128.98 元
      负债合计                853,822,897.94 元     资产负债率                  75.23%
      营业收入                107,001,003.20 元       净利润          -20,866,771.95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144,133,957.14 元       净资产          301,995,900.93 元
      负债合计                842,138,056.21 元     资产负债率                  73.60%
      营业收入                 83,183,388.69 元       净利润           -4,084,182.50 元




公司名称                 宁波宁电海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08-04
注册资本                 19,4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敏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669137756XY
注册地址                 开发区炮台山办公楼 2-03 室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
经营范围                 货运代理(以上经营项目均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 黄
                         沙批发、零售。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222,224,142.64 元       净资产          213,132,187.52 元
      负债合计                  9,091,955.12 元     资产负债率                   4.09%
      营业收入                 40,784,246.65 元       净利润           -7,515,920.51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78,664,757.13 元       净资产        166,630,597.36 元
      负债合计                166,630,597.36 元     资产负债率                   6.74%
      营业收入                90,369,048.02 元        净利润            1,086,321.48 元




                         黎川县巴尔蔓能源技术有限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22-09-29
                         公司
注册资本                 4,081.6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春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61022MAC06LWA4T


                                         4
注册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平高六路平高七路之间的中大道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经营范围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宁波甬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60%股份,宁波甬创电力科
股权结构
                        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份,公司间接持有其 30.60%股份。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86,864,943.30 元       净资产           39,407,600.98 元
      负债合计               47,457,342.32 元     资产负债率                  54.63%
  营业收入(6-8 月)          8,240,687.57 元   净利润(6-8 月)        522,226.56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72,498,541.74 元        净资产           25,041,199.42 元
      负债合计              47,457,342.32 元      资产负债率                  65.46%
      营业收入                 305,707.27 元        净利润             -496,760.26 元




                                        5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
序   被担   债权人   担保协议签              担保
                                  金额(万                          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号   保人     名称     署日期                方式
                                    元)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
                                             连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 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
            广发银
                                             带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 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行股份
     潜江                                    责     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
1           有限公   2024.09.18    7,000
     热电                                    任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 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
            司宜昌
                                             保     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 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
            分行
                                             证     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
                                                                                              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连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
            招商银
                                             带     《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
            行股份
     丰城                                    责     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 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
2           有限公   2024.09.19    3,000
     宁能                                    任     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 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
            司南昌
                                             保     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 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分行
                                             证     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黎川   中信银                           连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巴尔   行股份   2024.09.25   3,041.64   带     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之日起三年。
     蔓     有限公                           责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




                                                                               6
           司宁波                        任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
           分行                          保   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    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
                                         证   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
                                              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则最后-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
                                                                                          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
                                                                                          居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
                                                                                          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
                                                                                          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
                                                                                          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
                                                                                        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
           上海浦                        连   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
                                                                                        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
           东发展                        带   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宁电   银行股                        责   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4                   2024.09.27   2,000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
    海运   份有限                        任   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
                                                                                        前到期的情形。
           公司宁                        保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
           波分行                        证   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
                                                                                        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
                                              补足的保证金。
                                                                                        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
                                                                                        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



                                                                      7
                                                                              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
                                    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
                                        1、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
                                    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
                                    延履行金;
                                        2、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
                                    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
                                    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
                               连
招商银                              金和迟延履行金;
                               带
行股份                                  3、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
                               责
有限公   2024.09.30   12,600        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 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
                               任
司宁波                              履行金;                                    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保
分行                                    4、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证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
                                    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
                                    切相关费用。
                                        5、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
                                    旧贷、票据贴现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
                                    化,或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
                                    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
                                    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8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丰城宁能、潜江热电、宁电海运、黎川巴尔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
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均为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66,709.36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6,673.46 万
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
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63.58%、61.19%和 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