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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能源: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11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2-03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072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11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1、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配送”),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2、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辰新能源”),公司全资子公司。3、
宁波明州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生物质”),公司全资子公司。
4、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生物质”),公司和公司全
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 100%股份。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4 年 11 月合计为
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9,00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
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66,237.17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2024
年 5 月 16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
能源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 2024-014)、《宁波能源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0)。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   被担   担 保   被担保     年度预计   年度预计    债权人    2024 年 本 次 担 保   本   次   担
号   保方   方 持   方 10 月   担保总额   最高担保      名称    11 月担 余 额 ( 万   保   余   额
            股 比   资产负     (万元)   余额(万              保 金 额 元)         占   公   司
            例      债率                  元)                  (万元)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1
                                                                             计归母
                                                                             所有者
                                                                             权益的
                                                                             比例
                                               北京银
                                               行股份
    物资
1          100%   79.21%   60,000    40,000    有限公   10,000      7,500     1.79%
    配送
                                               司宁波
                                               分行
                                               上海浦
                                               东发展
    朗辰
                                               银行股
2   新能   100%   71.39%   60,000    40,000             1,000           0        0%
                                               份有限
    源
                                               公司宁
                                               波分行
                                               宁波银
                                               行股份
                                                        5,000      538.72     0.13%
                                               有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明州                                                3,000       1,100     0.26%
                                               司宁波
3   生物   100%   80.83%   15,000    10,000
                                               市鄞州
    质
                                               分行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5,000       2,200     0.52%
                                               份有限
                                               公司宁
                                               波分行
                                               中信银
    丰城                                       行股份
4   生物   100%   74.76%   35,000    35,000    有限公   5,000           0        0%
    质                                         司宁波
                                               分行
           合计            170,000   125,000     /      29,000   11,338.72    2.70%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物资配送的担保余额为 14,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34%;公司对朗辰新能源的担保余额为 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12%;公司对明州生物质的担保余额为
3,838.7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92%;公司对丰城生物
质的担保余额为 19,560.9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66%;

                                     2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10-23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11695077564R
注册地址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 1188 号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销售;煤
                       炭及制品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
经营范围               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原动设
                       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专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燃
                       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
                       利用;林业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41,464,626.92 元        净资产         91,801,959.20 元
       负债合计                349,662,667.72 元      资产负债率                79.21%
       营业收入              1,528,766,048.11 元        净利润          2,356,354.27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23,954,153.80 元          净资产         89,430,125.08 元
       负债合计                234,524,028.72 元      资产负债率                72.39%
       营业收入              1,957,808,940.23 元        净利润          5,777,478.85 元



公司名称                  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2-01-24
注册资本                  17,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蒋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3MA7G6QTH1M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龙峰村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经营范围                  工程管理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
                          系统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3
                          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
                          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92,383,565.12 元        净资产          112,274,617.15 元
      负债合计                280,108,947.97 元      资产负债率                  71.39%
      营业收入                  37,722,708.49 元       净利润          -14,077,674.48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77,902,069.94 元        净资产          126,334,780.96 元
      负债合计                251,567,288.98 元      资产负债率                  66.57%
      营业收入                  15,156,075.94 元       净利润           -4,467,193.42 元


                          宁波明州生物质发电有限公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13-06-07
                          司
注册资本                  7,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夏庆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12066646672M
注册地址                  宁波鄞州工业园区(鄞州区姜山镇花园村)
                          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等
                          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电站的建设、经营;电力、热力的生产;热
经营范围
                          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危险固体废物可燃烧物质及生物质燃
                          料技术研发;副产品(肥料)销售。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72,949,646.22 元       净资产           71,500,342.87 元
      负债合计                 301,449,303.35 元     资产负债率                  80.83%
      营业收入                  82,161,347.80 元       净利润           -6,970,676.37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61,780,484.23 元       净资产           78,364,864.11 元
      负债合计                 283,415,620.12 元     资产负债率                  78.34%
      营业收入                 136,329,544.37 元       净利润           12,174,982.26 元


公司名称                  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03-27
注册资本                  13,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永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60981MA37RPC43A
注册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二路
                          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等为
                          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电站的建设、经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经营范围                  热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危险固体废物可燃物质及生物质燃
                          料技术研发、副产品(肥料)销售;竹林培育、种植、竹产品采
                          集、加工、销售;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


                                          4
                      物”次小薪柴、竹林产品的采集、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
股权结构
                      其 100%股份。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518,675,370.14 元       净资产       130,892,562.10 元
      负债合计            387,782,808.04 元    资产负债率                   74.76%
      营业收入            114,739,064.10 元       净利润             -101,932.65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85,665,818.45 元       净资产      130,774,877.32 元
      负债合计            354,890,941.13 元    资产负债率                   73.07%
      营业收入            141,345,754.34 元       净利润            2,004,092.93 元




                                      5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
序   被担   债权人   担保协议签              担保
                                  金额(万                          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号   保人     名称     署日期                方式
                                    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
                                                    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
                                                    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    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
                                             连
            北京银                                  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   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
                                             带
            行股份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    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
     物资                                    责
1           有限公   2024.11.12   10,000            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    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
     配送                                    任
            司宁波                                  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    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
                                             保
            分行                                    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
                                             证
                                                    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    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
                                                    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    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
                                                    述担保范围中。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
            上海浦                           连     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   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东发展                           带     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朗辰
            银行股                           责     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
2    新能            2024.11.15    1,000
            份有限                           任     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    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
     源
            公司宁                           保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波分行                           证     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
                                                    补足的保证金。                              前到期的情形。




                                                                               6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
                                                                                         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
                                                                                         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
                                                                                         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
                                                                                         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
                                                                                        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
           上海浦                        连   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 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
           东发展                        带   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银行股                        责   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
                    2024.11.22   5,000
           份有限                        任   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 前到期的情形。
           公司宁                        保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
    明州
           波分行                        证   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 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
3   生物
                                              补足的保证金。                            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
    质
                                                                                        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
                                                                                        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连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宁波银                        带   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
           行股份                        责   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4.11.25   5,000
           有限公                        任   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
           司                            保   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   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证   的一切费用。                               之日起两年。



                                                                      7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     年。
                                              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     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     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两年。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
                                              币三千万元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
           中国银                        连   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
           行股份                        带   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
           有限公                        责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4.11.27   3,000
           司宁波                        任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
           市鄞州                        保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 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分行                          证   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
                                              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连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中信银
                                         带   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丰城   行股份
                                         责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     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4   生物   有限公   2024.11.28   5,000
                                         任   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
    质     司宁波
                                         保   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
           分行
                                         证   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     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



                                                                      8
                                    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
                                                                         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
                                                                         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
                                                                         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
                                                                         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
                                                                         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
                                                                         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朗辰新能源、物资配送、明州生物质、丰城生物质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
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
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
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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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75,770.20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66,237.17 万
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
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65.74%、63.47%和 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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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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