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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应龙:马应龙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19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天元 TIANYUAN   HUBEI         RUITONG              TIANYUAN                LAW        FIRM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鄂瑞天律非诉字第 0347 号


致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柳平律师、许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出席了公司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

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二三年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278 号武汉中海中心 19 层-20 层
Address: 19/F-20/F, China Overseas Center, No. 278 Qingnian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Hubei,
China
电话(Tel): (86+27)59625780                                     传真(Fax): (86+27)59625789
网址(Web): www.rttylaw.com                                     邮编(Zip): 4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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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 14:00 时在武汉市武昌南湖周
家湾 100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陈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2 人(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 15 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

网 络 形 式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27 人 ), 总 共 持 有 或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86,371,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3.2362 %,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部分董事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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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一)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七)审议《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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