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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峰股份:文峰股份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11-02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 2024-061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文峰股份”或“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102,627.55 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
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9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或“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1 民初 2281 号】,南京中院
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
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
1,102,627.55 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关
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24-054)。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南京中院(2021)苏 01 民初 2281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暨应诉案件
通知书》【(2024)苏民终 1446 号】及开庭传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峰股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
    原审被告:徐翔、徐长江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 01 民初 228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即
“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
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
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
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
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
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3、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
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