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4-02-0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隆基
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隆基绿能 2021 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21]3561 号文《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7,00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期限 6 年。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实际发行 7,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000,000,000.00 元,扣除发生的承销佣
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6,964,962,200.00 元。上述资金
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
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03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咸乐叶”)年产 15GW 单
晶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宁夏乐叶年产 5GW 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 3GW)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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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流动资金。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 “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 29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2023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 2021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宁
夏乐叶年产 5GW 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 3GW)”变更为“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6 日、2023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银行余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万元)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西咸乐叶 93,785.99
安科技路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隆基绿能 278,545.82
安科技路支行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10.65
基乐叶”) 安科技路支行
备注:隆基乐叶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隆基乐叶向项目公司增资的中转账户。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整体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乐叶”)和西安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公司拟将西
咸乐叶年产 29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中的钝化、测试等部分设备调拨至陕西乐
叶和西安乐叶厂房内使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拟搬迁的固定资产原值为
0.16 亿元,净值为 0.15 亿元)。因此,公司拟增加 2021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
乐叶年产 29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地点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新增前 新增后 新增前 新增后
2
西安经济技术开
发区泾河新城、
西咸乐叶年产 2
西咸乐叶、陕西 西安经济技术开 西安经济技术开
9GW 高效单晶 西咸乐叶
乐叶、西安乐叶 发区泾河新城 发区泾渭新城和
电池项目
西安国家民用航
天产业基地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做
出的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保持公司设备有效利用和价值最大化。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投向,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可转债部分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 “西咸乐叶年产 29GW 高效单晶电池项
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增加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更符合实际需要,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 29GW 高效
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增加上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做出
的审慎决策,符合实际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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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 2021 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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