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09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2024-068 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7/12 - 2024/7/15 2024/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
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
1
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本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7,578,044,768 股扣减回
购股份 5,624,764 股后的股份 7,572,420,00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1.7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287,311,400.6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利润分配除权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除权(息)参
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
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572,420,004×0.17)÷7,578,044,768≈0.17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前收
盘价格-0.17)元/股。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7/12 - 2024/7/15 2024/7/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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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
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7 元,待股东在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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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
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7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1566863、029-86519912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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