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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基绿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的核査意见2024-12-1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的核査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隆基绿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隆基绿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3561 号文
《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7,00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实际发行 7,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 7,000,000,000.00 元,扣除发生的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募集资金共计人
民币 6,964,962,20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030 号验资报告。公
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西咸乐叶年产 15GW 单晶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宁
夏乐叶年产 5GW 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 3GW)和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于 2023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公司将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
       更为西咸乐叶年产 29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
       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 477,000.00 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 29GW 高效单晶电
       池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 HPBC 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 29GW 单晶
       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鉴于西咸乐叶年产 29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资产已于 2024 年
       4 月全部转固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已对该项目予以结项(具体内容请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1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6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战略发展和经营计划需要,经审慎评估电池组件产能配比以及建设进度安排,并匹
       配相应的募集资金使用规模,公司将原计划投入 2021 年度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
       产 5GW 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 3GW)建设的募集资金 108,000 万元,变更用于投资
       建设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户名                              开户银行                 存储余额           账户性质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286,498.28    活期存款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11.17   活期存款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24,503.52    活期存款
限公司
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已销户     活期存款
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                                    0    活期存款
                                总计                                        311,012.97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实施的原因

            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公司积极推进 2021 年可转债各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建设,其中
       西咸乐叶年产 29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完成结项。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芜湖
(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尚未投入使用募集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日累计投入金额
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                   108,000                         0

    主要系受到光伏行业周期性供需错配的影响,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行业整体开工
率不高,根据 PV InfoLink 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 年 10 月光伏行业组件环节整体开工
率约 50%。基于对行业现状的充分调研,且在公司组件环节产能相对富余的背景下,为
确保投入有效性、更好适应光伏行业周期性波动,公司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稳步推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因此尚未开展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投入。

    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审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
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
晶组件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募投项目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          2024 年 12 月      2026 年 6 月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具体如下:
    (一)可行性论证

    近年来,在碳中和趋势的加速下,大量的跨界资本和各类市场资金涌入光伏行业,
支撑着制造端产能的不断扩产,导致行业供需错配严重。受上述光伏行业阶段性供需失
衡影响,自 2023 年光伏产业链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根据 PV InfoLink 发布的数据显示,
2024 年第三季度 PERC 单晶组件(182*182-210mm Mono-facial)价格为 0.737 元/瓦,
较 2022 年第四季度价格已下跌了 62%。在产业链价格下行的价格压力下,行业整体开
工率不高,全行业已出现阶段性亏损。因此,公司当下若继续推进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实施,项目收益短期内将存在不确定性。
    但从长期来看,光伏作为发电成本最低的清洁能源,长期增长趋势确定。在全球“碳
中和”驱动的背景下,为实现《巴黎协定》的控温目标,在 2023 年 12 月的第 28 届联合
国气候大会(COP28)上,接近 200 个缔约方达成“阿联酋共识”,历史性地首次一致同
意“逐步摆脱化石燃料”并设定了在 2030 年前将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至三倍的目
标。光伏行业的发展潜力依然广阔,未来光伏装机量仍会保持着稳定的增长态势。

     (二)预期收益

     根据 PV InfoLink 发布的 2024 年 11 月底组件市场价格显示,PERC 单晶组件
(182*182-210mm)均价约为 0.68 元/瓦。2024 年 10 月 18 日,对于招投标市场不断出
现超低价中标的案例和中标价低于成本的现象,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呼吁,将持续关注低
于 0.68 元/瓦1组件生产成本的价格中标行为,将考虑采取全行业通报、向市场监督部门
举报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因此,鉴于目前行业产品的市场价格
水平,若继续推进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将不利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不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综上,基于光伏行业当前供需失衡的周期性调整和供给侧产能出清时间的不确定性,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现阶段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当下若继续推进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实施,项目收益短期内将存在不确定性。经综合评估,在现有组件
产能能够满足目前的经营需求情况下,公司拟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将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延期建设,使得项目整体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6 年 6 月,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光伏
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对该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合理的安排。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当下的供需错配的光伏行业宏观背景及公司发展所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募投项目
延期事项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
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


1 0.68 元/瓦为根据协会测算,一体化企业 N 型 M10 双玻光伏组件,在不计折旧,硅料、硅片、电池片在不含税的
情况下,最终组件含税生产成本(不含运杂费)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于芜
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进行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鉴于本次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并延期实施事项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
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是公司根据行业现状和公司实
际情况做出的综合评估,项目的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
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将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延期建设。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 2024 年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事项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