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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2024-03-28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有效构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体系,
积极履行ESG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

和治理(Governance),ESG职责是指企业应将履行ESG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全面纳入公司价值体系,实现公司生产经营与生态环境以及社会
发展的动态平衡和有机统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

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
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制度制定或细
化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

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主动披露公司年度ESG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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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ESG理念及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高度统

一,以“强港报国、服务世界”为工作宗旨,秉承“服务创造价值、
奋斗成就梦想”的核心价值观,坚持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坚持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科学管理,建立健全

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内部
控制以及合规管理,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坚持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

对待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履行相关
社会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低碳经济”“绿色港口”等理念,积

极推进和谐企业创建和绿色环保型港口建设,为国家实现“双碳”目
标作出应有贡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ESG职责纳入经营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

资决策事项的,ESG效益应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ESG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

效的ESG组织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
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ESG管理架构是由ESG委员会、ESG领导小组以及ESG

工作小组所组成的三级架构体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ESG事宜的最高负责机构及ESG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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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最高决策层。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公司

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ESG委员会拟由三名执行董事、一名独立
董事和一名外部董事组成,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审议公司中长期 ESG 发展战略和目标;

   (二)识别和评估公司 ESG 相关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及后果,并提
出合适的应对措施;
   (三)监督和检查公司 ESG 事项相关政策、管理、绩效及工作进

度,并提出相应意见;
   (四)对公司开展的重大投融资事项可能涉及的 ESG 风险进行充
分研究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报告进行审批并提出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ESG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ESG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

担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提出和拟定公司中长期 ESG 发展战略和目标;
    (二) 制定并完善各类 ESG 事项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 统筹公司年度 ESG 报告编制工作;
    (四) 评估 ESG 议题重要性和风险影响程度;
    (五) 指导 ESG 工作小组开展 ESG 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 董事会 ESG 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ESG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各项ESG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担任组长,董事会办公室为牵头统筹部门,各职能部门、相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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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公司负责人参加工作小组并指定一位ESG对接人员担任ESG工
作小组联络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 根据公司 ESG 发展战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负责推进和
落实;
       (二) 组织开展公司 ESG 实质性议题分析;

       (三) 组织开展公司 ESG 风险识别,并制定应对方案;
       (四) 拟定 ESG 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细则;
       (五) 拟定公司 ESG 考核指标,并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六) 开展公司 ESG 关键信息的统计、审核及调整;
       (七) 编制公司年度 ESG 报告;
       (八) 完成 ESG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ESG领域的专家顾问,为推

进公司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公司治理的要求,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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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

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

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
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
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的人格,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

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性职工实行
特殊劳动保护。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
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
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
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遵循按劳分配、同工

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
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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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落实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足额缴纳各

项法定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

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干涉员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

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
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持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创新培训理念和培训方

式,拓展培训渠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建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
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
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供应商和客户应保持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

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和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
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

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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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全流程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严格执行

质量考核考评制度,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

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未经

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供应商和客户建立畅通的意见和投诉通

道,及时反馈处理和整改落实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
优化工作方式和服务举措。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遵守国家和属地的环保法律法规要
求、行业技术规范、政府管理规定等,加强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资
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切实推进绿色港口建设,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

《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
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逐步推动港
口码头绿证核发全覆盖,有序部署以风电、光伏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
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降低港口码头电能使用的碳排放。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分)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

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应依照国家规定
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

法》,对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分)子公司的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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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在内的年度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分)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
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针对各类紧急、重大污染环境事件的应
急机制和预案,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应急处置职责。
   第四十四条 (分)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公司

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应急预案管理规
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部积极提倡职工爱护环境、改善环境,

并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宣传栏、互联网平台、专题
活动等形式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升职工的能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生态意识。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坚定不移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

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战略
支撑作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觉将自身发展

融入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和地区经济相对平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安全

的产品和服务,为实现社会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积极服务和推进港口航运相关的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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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助力国家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可持续综合交通
体系。

   第五十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创

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参与产业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体育、环

保生态、卫生健康、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

体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监督,关注社会公众及各界媒体对公司的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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