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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ESG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03-28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SG 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提升公司环境、社
会及治理(ESG)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 ESG 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
职责为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

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对公司 ESG 发展战略和重
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 ESG 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

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ESG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外部
董事 1 名。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 ESG 委员会工作,主

席和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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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 ESG 委员会委
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 ESG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
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
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公司中长期 ESG 发展战略和目标;
   (二)识别和评估公司 ESG 相关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及后果,并提
出合适的应对措施;
   (三)监督和检查公司 ESG 事项相关政策、管理、绩效及工作进
度,并提出相应意见;
   (四)对公司开展的重大投融资事项可能涉及的 ESG 风险进行充
分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 ESG 报告进行审批并提出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主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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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
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六)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七)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八)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
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2)委
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3)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 ESG 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
出席时可书面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
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
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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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
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
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
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交。
       第十六条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
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
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
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采 用通讯 方式的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
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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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ESG 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做出
解释和说明。
    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当 ESG 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 会议议题及每一议题的审议经过、表决结果等;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
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
据会议研究讨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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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
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
规定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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