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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远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4-03-2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上
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报
告如下:


—、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郑周、高小红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3 月 22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高小红、燕鹏举

(五)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公司定期报告等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7、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宁波远洋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等资料,并对公司相
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公司
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行,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
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名单、
机构设置和运行文件、关联交易协议,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
账等材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按
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及违规
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即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
料,并向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了解了宁波远洋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投资和资产
处置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的经
营情况,查看了公司经营场所,并从公开信息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
况,基于行业公开材料等内容,分析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开展
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査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日常必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继续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

    2、应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宁波远洋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
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浙商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有关要求,对宁波远洋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浙
商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远洋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
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