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永兴股份:中信证券关于永兴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4-03-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州环
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永兴股份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出
具《关于同意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3)204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6.20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 243,00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
币 9,899.7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33,100.30 万元,并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900,000,0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环投集团”)关
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1
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
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
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广州环劲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环劲合伙”)、广州环卓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环卓合伙”)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截止时间孰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

                                     2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
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谈强、佘曙星、李三军、邓伟荣、
温嘉华、张金荣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取得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3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二、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五、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
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七、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

                                   4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16.2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
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姓                              持股数量
           与公司关系     持股方式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名                                 (万股)

广州环投   公司控股股
                           直接      65,104.32   2027 年 1 月 17 日   2027 年 7 月 17 日
  集团         东

           公司控股股
环劲合伙   东的一致行      直接        629.89    2027 年 1 月 17 日   2027 年 7 月 17 日
               动人

           公司控股股
环卓合伙   东的一致行      直接        265.79    2027 年 1 月 17 日   2027 年 7 月 17 日
               动人

  谈强     总经理、董事    间接         23.40    2027 年 1 月 17 日   2027 年 7 月 17 日

 佘曙星     副总经理       间接         23.40    2027 年 1 月 17 日   2027 年 7 月 17 日

 温嘉华     副总经理       间接         23.40    2027 年 1 月 17 日   2027 年 7 月 17 日

 张金荣     副总经理       间接         23.40    2027 年 1 月 17 日   2027 年 7 月 17 日

           副总经理、财
 邓伟荣                    间接         23.40    2027 年 1 月 17 日   2027 年 7 月 17 日
             务总监

 李三军    董事会秘书      间接         15.60    2027 年 1 月 17 日   2027 年 7 月 17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 IPO 申报时出
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价的事项自愿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


                                            5
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永兴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   欣                    黄艺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